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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59号)

发布时间:2017-11-10 02:06   浏览:656

福建省安溪县新康茶厂:

  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未能提供2017.5.10批次原辅料贮存、保管和领用出库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茶叶烘干设备通风排气管未安装。不符合GB 14881第5.1.6.1条款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的要求。

  三、拣梗车间可开启的窗户未安装防虫害侵入的纱网,生产车间窗台积尘较多。不符合GB 14881第4.2.4.4条款关于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四、生产车间入口处有炊事设备。不符合GB 14881第3.2.6条款关于食堂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五、内包装车间的物流口未隔断。不符合GB 14881第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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