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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2号)

发布时间:2017-11-10 02:27   浏览:476

福建省安溪县宝隆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现场发现该公司毛茶采购未能按照该公司质量管理文件6.2采购验证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农残及重金属等项目的委托检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仅能提供部分毛茶的验证记录表,未能提供毛茶供应方相关来源索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每一批次毛茶原料进厂检验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时包装车间内查无生产日期打码机。不符合GB 14881第5.2.1.1条款关于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要求。

  三、三楼生产车间部分墙壁有漏洞,未完全密闭。不符合GB 14881第6.2.1条款关于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四、外包装车间与卫生间相通。不符合GB 14881第5.1.5.3条款关于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的要求。

  五、辅料仓库部分辅料未离墙离地。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六、辅料仓库内堆放有杂物,一楼辅料仓库内外包材未做区分,且未见内包材杀菌消毒设备。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七、实验室缺乏称量砝码。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八、实验室未做留样。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九、实验室缺乏检验流程图且未见检验迹象。不符合GB 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的要求。

  十、现场在该公司一楼辅料仓库罐装茶叶外包材上标签上未标示产地信息。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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