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监督抽检

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7号)

发布时间:2017-11-10 03:16   浏览:571

泉州市洛江泉岩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9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现场发现温湿度、产品销售记录等台账不完善。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洗手区部分地面积水,生产车间内部分地面不整洁,原料冻库外部分地面积水。不符合GB 14881第4.2.5.2款关于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的要求。

  三、外包装车间与生产内车间物料口部分卷帘脱落。不符合GB 14881第4.1.3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四、洗手区部分洗手设备为手动式、其中一洗手设备损坏。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以及第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

  五、三楼外包材仓库内堆放有杂物,且部分辅料未离墙离地放置。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六、三楼私设仓库内成品、茶叶废料、外包材混乱放置于私设仓库内,原料入车间物流过渡区堆放杂物。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七、无法提供2017年5月16日后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1条款关于应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的要求。

  八、现场检查时发现使用的部分红茶、普洱茶标签产地标识错误。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关于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的要求。

  九、冻库内发现部分标识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分装的品名为“西湖龙井”的绿茶,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产品申证单元为茶叶[(红茶、黑茶)分装、乌龙茶]。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