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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9号)

发布时间:2017-11-10 03:17   浏览:539

厦门市两岸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查2016年11月15日到货原料茶叶(批次:2016年11月2日),未能提供该批次原料检验合格证明及进货检验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要求。

  二、包材仓库一侧墙体发霉。不符合GB 14881第4.2.3条款关于墙面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要求。

  三、车间男更衣室有蜘蛛网,内包材消毒柜有蟑螂粪便,女更衣室内及洗手池旁各一根排水管未有效封闭。不符合GB 14881第6.2.1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四、车间更衣室、内包装间、仓库等场所部分紫外灯管发黑,未达到消毒效果。不符合GB 14881第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以及第8.2.1.3条款关于应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五、抽查2017年5月12日生产的“黄山贡菊”未能提供干燥工序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六、内包装车间代用茶包装机残留茶叶碎末。不符合GB 14881第6.2.2条款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七、抽查2017年5月12日生产的“黄山贡菊”,未能提供检验原始记录,未能提供2017年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八、未能提供2017年产品检验留存样品及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九、检验室机械电子天平不能正常使用且无其他替代电子天平。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十、查生产日期2017年5月12日的“黄山贡菊”(规格:20g/包),产品销售台账数量与成品检验报告单批量数量不符。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十一、内包材、外包材未分类存放,部分包材及部分原料的外包装未明确标识相关信息。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十二、未能提供2017年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计划、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十三、未能提供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及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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