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夏商黄金香食品有限公司海沧肉类联合加工厂: 2017年9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包材库包装材料有粉尘沉积。不符合GB
14881中7.4.3条款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内包装间有二氯异氰尿酸钠消毒剂,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GB
14881中8.3.5条款关于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的要求。 三、产品检验 原味手撕肉条(生产批号201708128)、肉条(生产批号201708129、201708130、201708131)、海苔肉松(生产批号201708132)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未经审核签字。不符合GB 14881中14.1.2条款关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的要求。 四、进货查验 食品添加剂红曲红(生产日期2017年5月5日)进货查验记录中显示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6月7日,与实际采购产品生产日期不匹配。不符合GB 14881中14.1.1.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五、标签标识 该企业生产的香酥肉松、海苔肉松、油酥肉松、手撕猪肉条(原味)、手撕猪肉条(辣味)等产品标签标识配料为:“猪肉、鸡肉......”,查该企业《生产关键工序记录》中配料显示,上述产品猪肉与鸡肉配比为1:9。不符合GB 7718中4.1.3.1.2条款关于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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