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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79号)

发布时间:2017-11-22 02:05   浏览:633

重庆丰都光明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解冻整理间防蝇防虫设施损坏(纱窗破损)。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炒制间排水沟不平整,有积水现象。不符合GB 14881中5.1.2.1条款关于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的要求。
  (三)鞋靴消毒池未有效覆盖进入配料间行走区域,布局欠合理。不符合GB 14881中5.1.5.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的要求。

  二、产品检验

  微生物室光线不充足,分析天平及压力表未提供检定证书。不符合GB 14881中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7年11月17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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