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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0号)

发布时间:2017-12-06 11:32   浏览:460

      上海农工商黄山经销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

  2017年9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车间内紫外线灯损坏。不符合GB 14881第5.2.3条款关于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的要求。

  二、生产设备上袋泡茶卷膜有积灰。不符合GB 14881第7.4.3条款关于定期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情况的要求。

  三、原料仓库内无挡鼠板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四、原料仓库内原料未隔墙堆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4条款关于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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