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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2号)

发布时间:2017-12-06 11:41   浏览:596

黄山市祁门华康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无法提供茶叶原料(毛茶)的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2017年收购茶叶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有关规定。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二、无法提供2016年7月4日、2017年4月2日采购的内包装袋生产厂家的批次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三、企业生产车间生产时敞开窗户,且窗户无纱窗,无法做到防虫要求。不符合GB 14881第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四、企业提供了2016年、2017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水分、粉末、净含量等,但均无法提供相对应的原始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五、企业仓库内原料(毛茶)、半成品以及成品混放,未分区存放也未明确标识。不符合GB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六、企业出厂产品为大包装绿茶,作为原料供茶叶出口生产企业,标签上未标注保质期、未标注贮存条件。不符合GB 7718第4.2条款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的要求。

  七、企业提供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016—2018年的培训计划,提供了2016—2017年的培训记录,但无法提供培训后的考核记录。不符合GB14881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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