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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4号)

发布时间:2017-12-06 11:43   浏览:627

安徽六安市万顺茶叶精制总厂:

  2017年8月2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化验室缺干燥器,干燥箱与天平摆放在一起,天平台晃动,评茶室缺湿平台。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二、分拣车间洗手龙头为手动,没有干手和手部消毒设施,包装车间更衣室没有干手和手部消毒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的要求。

  三、分拣车间无防蝇设施,有苍蝇,无法做到防虫要求。不符合GB 14881第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四、检查企业2017年的销售记录,记录中均未标明销售产品的规格信息,产品信息不完整。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五、企业的产品包装印有“天然保健茶”字样,产品等级标注与标准规定不符。不符合GB 7718第3.6条款关于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及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要求。

  六、产品外包装印刷的标准代号为过期标准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GB 7718第4.1.10条款关于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要求。

  七、企业提供的4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已过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GB 14881第6.3.1条款关于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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