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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

发布时间:2017-12-15 02:11   浏览:764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和罐头等9类食品68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75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31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豆制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蜂产品4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84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13批次,蛋制品34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90批次,罐头4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1号店特产中国·休宁馆(经营者为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榨菜籽油,酸值(KOH)检出值为1.8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0mg/g)高出8.0倍;铅(以Pb计)检出值为0.18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mg/kg)高出80.0%。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贵阳人民广场分店销售的标称贵州凤冠集团出品、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生产(分装)的菜籽油(一级),过氧化值检出值为6.9mmol/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5.0mmol/kg)高出38.0%。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天猫卧龙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北湛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卧龙锅巴(老灶五香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27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8.0%。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1号店自营(经营者为上海智奥一号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乖乖夹心米果-巧克力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7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88.0%。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五)苏宁易购伊品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太原伊品商贸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山西省寿阳县健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调味豆腐干,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327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六)哈尔滨红博中央公园侨恒商贸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侨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产国:俄罗斯)经销的俄之作牌天然百花蜂蜜,氯霉素检出值为1.7 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1700 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00 CFU/g)高出7.5倍。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零售区肉食摊位168号(经营者:康罗森)销售的标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红星盛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肚,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1.4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经营者:康永量)销售的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万润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20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5mg/kg)高出3.0倍。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九)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9号粮油市场绿园区商二牛肉摊床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德惠市虹翔肉牛屠宰场生产的牛腰子,克伦特罗检出值为3.99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倚虹食冻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山东莘县佳浩冷冻厂生产的鸡肫,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14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穆源冻品贸易行销售的标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清思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鸡胗,呋喃它酮代谢物检出值为15.6μ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天津、山西、黑龙江、安徽、湖北、贵州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山西、黑龙江、上海、安徽、湖北、贵州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吉林、湖南、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豆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7.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8.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豆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2.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3.茶叶及相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4.蛋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5.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6.罐头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8日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1.doc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2.doc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3.xls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4.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5.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6.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7.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8.xls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9.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10.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11.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12.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13.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14.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15.xlsx

2017年第201号通告附件16.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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