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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1号)

发布时间:2017-12-27 11:05   浏览:776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和水产制品等5类食品32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13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肉制品5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蜂产品104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食用农产品89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水产制品6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1号店吴大姐旗舰店(经营者为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标称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卤咸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81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高出62.0%。初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苏宁易购巴吉亚特产食品(经营者为哈尔滨市巴吉亚食品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哈尔滨市巴吉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哈灌红肠,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5.8×107CFU/g、6.3×107CFU/g、6.1×107CFU/g、4.4×107CFU/g,5.2×107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 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三)银京调味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者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河北古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大肠菌群检出值为430MPN/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70MPN/100g)高出5.1倍。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天猫商城罗曼帝克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北罗曼蒂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北新阳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氯霉素检出值为0.32 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天猫商城罗曼帝克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北罗曼蒂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北新阳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槐蜂蜜,果糖和葡萄糖检出值为36.2 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低于60 g/100g)低39.7%;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1000 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00 CFU/g)高出4.0倍。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六)天猫商城花汇宝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花汇宝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氯霉素检出值为0.56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家禽区30号(经营者:熊辉体)销售的来自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石马家禽批发市场的鸭食管,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1.8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湖南风萍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谢建的豆角,氟虫腈检出值为0.033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2 mg/kg)高出65.0%。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8号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毛凯)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41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mg/kg)高出3.1倍。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鲜菜区317档)销售的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华南蔬菜批发行(销售商)的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1.8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5 mg/kg)高出35.0倍。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鲜菜3区310档)销售的来自广州江南市场粤西祥和菜业(销售商)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52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mg/kg)高出4.2倍;氟虫腈检出值为0.032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2 mg/kg)高出60.0%。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杨占峰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菠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26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mg/kg)高出1.6倍。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河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天津、湖北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7.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淀粉及淀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22日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1.doc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2.doc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3.xls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4.xls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5.xls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6.xls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7.xls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8.xls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9.xls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10.xlsx

2017年第221号通告附件1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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