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传真(010-88372194)或电子邮件(zjsjessc@163.com)反馈。
附件: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