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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

发布时间:2018-02-14 12:05   浏览:489

  春节临近,为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了节日热销食品专项抽检。共抽检酒类,肉制品,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糕点,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和乳制品等11类食品186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51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酒类31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肉制品269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方便食品8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98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4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水果制品12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糕点199批次,速冻食品80批次,糖果制品214批次,饮料101批次,乳制品14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市盘龙酒厂生产的纯粮液,酒精度检出值为40.0%vol,比国家标准规定(41%vol—43%vol)最低值低2.4%。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奥体中心广场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楠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凤爪(酱卤肉制品,辐照食品),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2.3×105CFU/g、1.7×105CFU/g、1.2×105CFU/g、2.4×105CFU/g、1.3×105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今朝食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汉堡牛肉粒(沙嗲味),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7×102CFU/g、5.0×104CFU/g、9.8×104CFU/g、4.2×104CFU/g、7.9×102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双流区三友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昆明多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云南老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香鸡翅,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7.1×103CFU/g、2.6×105CFU/g、1.7×105CFU/g、4×104CFU/g、<1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五)双流区三友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昆明多吉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云南老家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鸡翅,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41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0mg/kg)高出36.7%。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六)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云南禾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辐照食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662 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32.4%;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4.1×106CFU/g、4.7×106CFU/g、4×106CFU/g、4.2×106CFU/g、2.4×106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七)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云南禾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鸡拐(辐照食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958 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91.6%;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6.5×107CFU/g、2.6×108CFU/g、2.1×108CFU/g、2.2×108CFU/g、6×107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八)天猫保涞福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涞源县盛泽农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涞源县盛泽农副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腱,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64 g/kg ,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75g/kg)高出1.19倍;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3,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1.3倍。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九)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德诚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桂林冠峰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黑芝麻糊,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10CFU/g、20CFU/g、25CFU/g、15CFU/g、1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霉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110CFU/g、85CFU/g、90CFU/g、60CFU/g、55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霉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十)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销售的标称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吃坚果谷物脆,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25CFU/g、<10CFU/g、15CFU/g、<10CFU/g、2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十一)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石桥店销售的标称民勤县德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酱卤瓜子(葵瓜子,奶油味),霉菌检出值为45 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5 CFU/g)高出80%。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二)长沙家乐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泰国飘香进出口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监制、上海浏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湖南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豌豆(牛肉味),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35CFU/g、65CFU/g、50CFU/g、95CFU/g、7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三)山西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学府店销售的标称山西仙塔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咸味核桃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91 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0g/100g)高出82.0%。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四)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南岸区吉香园食品厂生产的怪味胡豆,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2.2 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mg/g)高出3.1倍。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内蒙古维多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影南路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绿云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酸值(以KOH计)检出值为13.6 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0mg/g)高出3.5倍。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十六)海口国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新意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噜吽浓香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87.6 μ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0μg/kg)高出3.38倍。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十七)淘宝小孙零食铺(经营者为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菇凉食品店)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揭西县光新园食品厂生产的伊犁蓝莓味李果,苋菜红检出值为0.286 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5g/kg)高出4.72倍;亮蓝检出值为0.0842 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25g/kg)高出2.4倍;红色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6.4、黄色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1.4,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分别高出5.4倍、40.0%。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海口美兰十八碗蒸菜馆白龙店销售的标称海口琼山百名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委托浏阳市康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梅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10.4 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8.0 g/kg)高出30.0%;胭脂红检出值为0.15 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5 g/kg)高出2.0倍。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三、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山西、内蒙古、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新疆等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酒类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方便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7.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8.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9.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方便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4.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5.糕点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6.速冻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7.糖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8.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9.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2018年第34号通告附件1.docx

2018年第34号通告附件2.docx

2018年第34号通告附件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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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34号通告附件10.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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