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4日—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包材(包装膜袋)暂存区域未按照清洁作业区管理。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5条款关于应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作业区洁净级别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未对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生产商上海某公司或供应商北京某公司,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二十碳四烯酸(ARA)生产商武汉某公司或供应商天津某公司的质量体系现场质量审核。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要向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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