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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51号)

发布时间:2018-03-16 03:56   浏览:943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蜂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方便食品、酒类和豆制品等6类食品40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99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蜂产品2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6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水果制品10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方便食品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113批次,豆制品9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天猫十二花香旗舰店〔经营者为正元合谷(北京)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廊坊市艾森维尔好农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茶花粉,霉菌计数检出值为3200 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00 CFU/g)高出15.0倍。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二)黑龙江远大群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永嘉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墨西哥少女玉米片(餐厅口味,原产国:美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8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92.0%。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天猫优麦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桓台优麦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青州市十里古街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青州财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脆片麻辣味,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10CFU/g、20CFU/g、10CFU/g、20CFU/g、2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 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 CFU/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京东超市(经营者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酸枣条(原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872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74.4%;苯甲酸、山梨酸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7,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70.0%。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五道口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丰饶沃土(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美园牌葡萄干榛仁麦片(原产国:德国),霉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45CFU/g、45CFU/g、75CFU/g、1.2×10CFU/g、65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霉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 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50 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北京、河北、江西、山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北京、黑龙江、山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方便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7.蜂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8.薯类和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9.水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0.方便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1.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12.豆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3月13日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1.doc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2.doc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3.xls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4.xls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5.xls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6.xls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7.xls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8.xls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9.xls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10.xls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11.xlsx

2018年第51号通告附件1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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