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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疏导无证经营“十二条”措施》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3 02:27   浏览:812

2018年  第26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精神,以及市食药安委《上海市2018年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我局起草了《上海市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疏导无证经营“十二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4月25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意见反馈方式:电子邮箱:spjcc@smda.gov.cn;传真:(021)63113291;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922室,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疏导无证经营“十二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0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疏导无证经营“十二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食品经营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近年来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深化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但企业反映还存在着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精神,以及市食药安委《上海市2018年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经营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疏导无证经营“十二条”措施:

  一、统一审批要求,简化许可条件

  (一)规范和统一许可申请材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沪食药监法〔2016〕596号)等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收取许可申请材料,不得自行增加申请材料,收取房产证明、环评文件、餐厨垃圾处置协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计量认证证书等规定以外的材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由许可审查要求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不在许可中收取相关材料。申请人暂无法取得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但承诺按照规定取得后经营的,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规范和统一许可审查标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开展许可审查,不得自行增设许可审查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制定许可审查指南,统一执行标准,细化审查要求,规范和统一全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市场监管所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经办人员的培训,减少许可审查中的自由裁量。

  (三)明确许可审查环保选址要求

  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以及在环保选址禁区以外经营的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符合食品安全等许可条件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许可审查中的上述环保选址和业态要求。

  (四)扩大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范围

  在《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和浦东新区施行的基础上,扩大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项目的范围。申请下列许可新办事项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1、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2、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散装食品(含/不含冷冻冷藏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生猪产品、牛羊产品;

  3、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各类饭店、饮品店、甜品站),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热)、糕点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处理)、自制饮品制售;

  4、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现制现售)、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制现售),经营项目:风味饮料,茶、咖啡、植物饮料;

  5、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用餐人数5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

  二、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审批效率

  (五)缩短许可办理周期

  建立快速办证通道,对申请延续、注销以及名称、法定代表人、门牌号变更等事项,办结时间从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对无需开展现场核查的许可新证申请事项,办结时间从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鼓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辖区特点,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时限并向社会承诺。

  (六)加强针对性办证指导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企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针对性指导。对于不了解办证要求的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样本、提前咨询等服务,提前咨询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允许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但不允许设立产生油烟、废气、异味餐饮项目的场所,指导申请人改变为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业态。对于经营场所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但食品安全条件基本符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要求的,指导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

  (七)提升服务企业能级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升级网上办事平台,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在线申报功能。鼓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照同步受理、申请材料网上预审、许可证寄递、许可证电子证书等服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采用短信、书面告知等方式,提醒食品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提出延续申请,并及时将店内和网上公示的许可证更换为延续后的新证。

  (八)统一连锁门店许可要求

  经营方式相近的连锁企业门店,全市各区许可审查条件和核准许可事项原则上应当一致,必要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对许可审查要求和许可事项统一提出要求。连锁企业申请对辖区内各门店同时进行集中变更的,应当允许一次性提交区内各门店申请材料,各门店相同的材料应当允许每区只提供一套。

  三、支持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

  (九)认真研究和审慎监管新兴业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新业态和新工艺窗口报告、工作会商和审慎监管机制。受理窗口对于许可咨询、受理中遇到的新业态、新工艺,受理人员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部门,不应简单告知申请人无法办理。注册许可、食品经营监管等部门应当共同研究许可中的新情况、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属于新业态、新工艺的,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新业态、新工艺,监管部门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十)及时制定新兴业态许可和监管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服务支持食品行业创新指导意见,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精准服务和鼓励支持食品经营领域创新。对于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及时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及时制定或明确针对性的许可和监管要求,并加强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经营企业的指导。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破解后续监管难题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或者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以及承诺事项是否属实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十二)破解“前证不销、后证不批”难题

  针对原经营户未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同一场地后续企业无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部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程序,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解决这一企业反映的难点问题,释放食品经营经营场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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