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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2018年5月8日)

发布时间:2018-05-11 04:20   浏览:864

2018年  第33号

  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大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贾爱荣等30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及消费提示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附:案情简介

  一、贾爱荣销售假药案

  2016年7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贾爱荣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新德路886号的贾爱荣口腔门诊部,查见其经营的药品“Lignospan® standard”和“POSICAINE®100”。上述药品均未标示中文标签、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2016年11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贾爱荣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缴获的“Lignospan® standard”注射剂81支、“POSICAINE®100”注射剂43支予以没收;3、禁止贾爱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17年9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贾爱荣作出行政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贾爱荣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钱文牛销售假药案

  2016年6月6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钱文牛任职的上海市西藏南路760号505室沈静珍口腔诊所内,查见其经营的药品“Lignospan standard”麻醉注射剂460支。上述药品未标示中文标签、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2016年12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钱文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禁止钱文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经营行为;3、涉案假药予以没收。2017年1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钱文牛作出行政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钱文牛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三、樊云昌销售假药案

  2016年11月16日,樊云昌在无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515弄74-8号的保健品商店内销售“伟哥1+1”24粒、“金枪不倒”12粒、“增粗延时王”20粒、“冬虫夏草”30粒、“睾丸酮”10粒等药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研判,上述药物均为假药。樊云昌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51刑初7号]:一、樊云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樊云昌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四、杨雪花销售假药案

  2016年12月6日,杨雪花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石路村1158号的办公室内销售“Co风湿骨痛宁胶囊”,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被查获上述药品11瓶(400mg×100粒/瓶)。经鉴定,“Co风湿骨痛宁胶囊”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同年12月7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杨雪花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51刑初19号]:一、杨雪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禁止杨雪花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三、随案移送的“Co风湿骨痛宁胶囊”十一瓶共计一千一百粒,商标标识(“Co风湿骨痛宁胶囊”说明书)十张,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杨雪花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五、仇佳、汪佳琪销售假药案

  2015年8月起,仇佳租赁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1027弄40号102室作为生活及经营场所,在明知同案犯史某对外销售日本药品的情况下,向其提供该室作为仓库储存药品,并自史某处采购日本药品等,通过网络加价销售。2015年10月,仇佳以支付固定工资的方式雇佣汪佳琪为其收发快递。2016年10月11日,公安人员在仇佳处缴获待销售药品19种共计3000余盒。上述药品未经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亦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2017年3月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14刑初214号]:一、仇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汪佳琪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在案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仇佳、汪佳琪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六、戴结华销售假药案

  2008年起,戴结华租赁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新黄路105号经营“成人保健”店,后在明知系假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药并加价予以出售。2017年2月23日,戴结华在其店内以人民币195元的价格将“中医世家”1盒、“植物伟哥”1瓶出售他人,后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扣押17种药品共计390粒。经认定,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2017年5月16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14刑初709号]:一、戴结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戴结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七、丁闰销售假药案

  2012年起,丁闰从他处购入日本产药品后,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加价进行销售。2014年起,丁闰明知日本眼药水等药品不能在淘宝网上架销售的情况下,仍以设置单价为1元的“运费补差价”链接的方式,在淘宝网销售参天牌眼药水等日本药品。2016年10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丁闰处查获日本参天牌眼药水2种共计6瓶。经认定,上述药品进口均未经国家食药监总局批准,亦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按假药论处。2017年3月2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14刑初357号]:一、丁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在案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丁闰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八、庾振桂销售假药案

  2015年6月起,庾振桂从他处购得日本产眼药水、镇痛药等物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该类商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均含有适应人群(适应症)、明示治疗作用等内容,规定了用法和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关于药品含义的规定。经认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2017年2月7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14刑初136号]:一、庾振桂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在案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庾振桂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九、张丽美销售假药案

  2015年7月起,张丽美利用微信宣传、销售各类微整形药品。2016年8月3日,张丽美在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800号金巴兰酒店8305号房间向他人销售微整形药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被查获各类微整形注射剂共计103支。经认定,“安命活源注射剂”10支、“贝力多”10支、“A型肉毒素”3支等共计23支,未经批准进口,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7)沪0112刑初633号]:一、张丽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张丽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蔡迪君、方磊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蔡迪君伙同方磊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陈春公路911弄401号生产、销售TailorMadeSlim牌“纤体瘦身胶囊”减肥药,其中从方磊处查获包装的机器及生产、加工的“纤体瘦身胶囊”共计152550粒,从蔡迪君处查获“纤体瘦身胶囊”1230盒,共计36900粒。经检验,上述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在减肥药生产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蔡迪君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方磊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3、扣押在案的假药、笔记本、盖章机、包装标签等物,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蔡迪君、方磊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一、蒋贤忠、李鹏涛销售假药案

  2017年3月起,蒋贤忠(上海莱亭门诊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通过宋某购入“砂仁”等中药饮片并存放于上海莱亭门诊部有限公司中药房进门处,由李鹏涛根据处方单,配制给门诊部病人使用。2017年8月11日,松江区九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179号上海莱亭门诊部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存疑中药饮片,经送检后认定上海莱亭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的“杜仲”等二十余种产品因生产厂家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无药品检验报告,应按假药论处,其中“砂仁”、“夏枯草”因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所载的性状规定,为假药。2018年1月15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8)沪0117刑初60号]:一、蒋贤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李鹏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扣押在案的涉案假药,均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蒋贤忠、李鹏涛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二、邵平销售假药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邵平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中街267号靖沛百货店内销售“万艾可”等药品228粒,其中“领头狼”、“力加力”、“Powerful Viagra”、“小钢炮”等药品共计168粒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邵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元。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邵平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三、黄钦华销售假药案

  2017年3月31日,黄钦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杨浦区开鲁路171号成人保健店内将1盒“Vigour”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又从黄钦华的店内查获“Vigour”、“金功夫”、“蚁力神”等13种待销售药品。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认定为假药。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0刑初621号]:一、黄钦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00元及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黄钦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四、潘道虹销售假药案

  2017年6月7日,潘道虹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55号成人用品店内将2粒“黑金刚”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又从潘道虹的店内查获各类待销售的药品共计393粒。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为假药。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0刑初641号]:一、潘道虹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查获的假药均予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潘道虹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五、彭程威销售假药案

  2017年6月15日,彭程威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1070号成人保健店内,将1瓶“黄金V8”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又在该店共查获“黄金V8”、“美国傲勃”、“万爱可”、“本能”等待销售药品。上述共计180粒药品未取得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应认定为假药。2017年8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0刑初795号]:一、彭程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00元及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彭程威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六、孙志干销售假药案

  2016年9月22日,孙志干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231号成人用品店内,将55粒蓝色药丸“Viagra”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药品未取得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2月2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0刑初96号]:一、孙志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500元及假药均予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孙志干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七、王莺燕销售假药案

  2017年5月11日,王莺燕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杨浦区民星路302号成人用品店内将一盒“一片大好”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又从王莺燕店内查获待销售的“一片大好”、“勃而特”、“百草伟哥”、“A8”、“蚁力神”等药品共计355粒。上述药品均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为假药。2017年6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0刑初509号]:一、王莺燕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均予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王莺燕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八、袁小春销售假药案

  2017年5月5日,袁小春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267号店铺内将“Vigour”等2瓶药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该店共查获“Vigour”、“黄金肾宝”、“蚁力神”等字样的6种药品共计78粒。上述药品被认定为假药。2017年8月23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0刑初805号]:一、袁小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袁小春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十九、张金东销售假药案

  2017年1月5日,张金东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杨浦区宁城路116号“艾尚成人用品店”内将5瓶共计50粒“性爱专家”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又从被告人张金东的车内查获“性爱专家”、“锁精片”、“每粒坚”、“国哥”、“极品海狗”、“顶级伟哥”、“德国黑背”、“帝品”、“力神草本伟哥”、“黄金玛卡”、“虎虎生威”等药品共计352粒。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以假药论处。2017年5月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0刑初332号]:一、张金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扣押在案的假药均予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张金东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凡马会销售假药案

  2017年2月至5月间,凡马会通过淘宝网店“百花成人用品店”销售药品“喜多安勃金V8”。2017年4月20日,凡马会以人民币588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喜多安勃金V8”19瓶,共计190粒。经鉴定和研判,上述药品均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11月1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处凡马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凡马会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一、李波销售假药案

  2017年4月19日,李波通过其在互联网上经营的名为“康爱美生活馆”的店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售15瓶共计170余粒的“黄金玛卡”成人保健药。同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李波住所地将其抓获,并查获各类成人保健药品3000余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李波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二、刘松销售假药案

  2016年5月起,刘松通过淘宝网店“Aoo成人店”销售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韩国奇力片”、“日本腾素”、“第⑤元素”等药品。2017年4月17日,刘松以人民币238元的价格销售“韩国奇力片”8盒,共计80粒。同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惠民县抓获刘松,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韩国奇力片”、“日本腾素”、“第⑤元素”、“黑马”、“欢宝”等八种药品。经检验、研判,上述药品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9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收缴的药品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刘松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三、徐新中销售假药罪

  2015年5月起,徐新中等人租借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48号新世纪广场D座1004B室开展美容、微整形培训及相关微整形业务,共同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2016年3月10日,徐新中在长宁区兴义路某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在该室内当场查扣Botulax200等药品共计98瓶、酸性注射液10支,及银行卡、账册等物。经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经检验、研判,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新中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徐新中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四、杨林林销售假药罪

  2017年4月,杨林林在“拼多多”网上平台经营“康尚家居专营店”,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GERMANYMUSTSTATE译名:德国必帮”、“CROWN3000”,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6元。经检验,上述药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林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二、扣押在案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杨林林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五、杨萌销售假药案

  2017年4月,杨萌在“拼多多”网上平台经营“轩世成人用品专营店”,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GERMANYMUSTSTATE译名:德国必帮”、“CROWN3000”,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3元。经检验和研判,上述药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化学成分西地那非,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萌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二、扣押在案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杨萌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六、苑文华销售假药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间,苑文华通过淘宝网店“d[s127714952]”销售“Crown3000”等药品。2017年4月18日,苑文华以人民币64元的价格向顾客销售“Crown3000”6瓶,共计72粒。经检验和研判,上述药品均属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苑文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苑文华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十七、周丽丽销售假药罪

  2016年6月起,周丽丽与其丈夫通过淘宝网店“福人堂二店”批发、销售“勃金V8”等药品。2017年3月6日,周丽丽以人民币536元的价格销售药品“勃金V8”220粒。2017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涟水县查获药品“勃金V8”550粒、“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360粒、无标识药品1150粒。经鉴定和研判,上述药品均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周丽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周丽丽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消费提示

  本次公告的药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多数属于未取得证照的保健品店,有些是个人开的网店、诊所,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规渠道购买。消费者应当通过医院、药房等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合法的药店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店内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网上药店也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药品。

  二、看清批准文号。国产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销售。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号才能在国内销售。消费者在购药时要看清批准文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药品注册信息。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药品,不要购买,以免买到假药。

 三、安全合理用药。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处方药要到医院请医生诊查后开处方,持处方到医院药房或合法的药店买药。不应盲目或过量服用药品,注意科学合理用药。

  四、保存购买票据。购买药品时应索要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存,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投诉举报维权。如发现药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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