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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的通知(2018年5月14日)

发布时间:2018-05-17 01:38   浏览:572

沪食药监餐饮〔2018〕83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上海市2018年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方案》,本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全力推进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巩固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成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民百姓对正规餐饮服务单位的辨识度,现对进一步规范本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公示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许可证公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应督促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正本。

  二、规范监督信息公示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11号)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相关要求:

  1、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后至第一次监督检查前,向其发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2、“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3、“公示牌”上应加贴二维码。消费者通过扫描该二维码,可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结果、不符合项内容以及该单位是否通过“放心餐厅”“放心食堂”的评估等信息(该功能已在餐饮监管信息平台实现)。餐饮监管信息平台有二维码生成功能。若需生成不干胶形式的二维码,可与餐饮监管信息平台运维人员联系。联系人:吕伟,13601834955。

  4、对于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至下次监督检查、既不公示“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又未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信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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