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法〔2018〕10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局执法总队、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为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到实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2018年度工作部署,。现就专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范围和要求
今年执法检查的范围是: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办理的食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和药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案件。具体要求是:
(一)投诉举报办理程序的检查
重点检查投诉举报办理的程序是否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是否作出受理通知、是否在办理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延期办理是否告知、办理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以市场监管局的名义告知,告知文书用印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市场监管所代章的现象。
(二)投诉举报办理文书的检查
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文书是否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检查《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制作是否规范,重点检查《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有关投诉举报查明的事实、行为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复议诉讼的救济权利的告知。
(三)投诉举报事实和证据的检查
投诉举报的事实主要检查被投诉举报人的主体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许可证的是否查明;被投诉举报产品的注册许可批准情况、检验检测情况;投诉举报事实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违法所得是否清楚并有证据证明;
证据部分主要检查证据与投诉举报办理是否有关联,证据的内容是否能证明办理的正当性;检查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检查笔录类证据中,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第三人签字证明的,第三人身份是否表述清楚,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是否附有说明材料。
(四)投诉举报办理的法律适用
检查投诉举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律名称表述是否完整,法条适用是否表述至最小单位;检查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合理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权利告知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方式
今年执法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1.自查自纠。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执法检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市局。
2.集中检查。
市局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采取市局实地检查方式。市局成立局领导带队的检查小组,相关处室参加,每个组上门检查2到3家单位。
市局检查小组抽取各区市场监管局、局执法总队8份投诉举报案卷,其中食品类案卷4份(立案与不予立案各2份)、药品类案卷4份(立案与不予立案各2份),检查小组按照检查要求,一案一表填写《行政执法检查阅卷表》。
(二)检查时间
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5日):准备工作阶段。
在此阶段,市局成立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市场局做好自查和接受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区市场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成立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落实执法检查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2.第二阶段(7月15日—8月15日):自查工作阶段。
在此阶段,各区市场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本单位的检查方案,组织完成全面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应当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存在的时效超期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并将整改情况连同执法检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局。
3.第三阶段(8月15日—9月30日):集中检查工作阶段。
在此阶段,市局对各执法单位集中检查。被检查单位将台帐登记本报市局法规处,由市局指定案号并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按照市局要求提供案卷材料。
4.第四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通报工作阶段。
在此阶段,根据检查情况,结合各区市场局自查情况,完成执法检查总报告,报市局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单位通报区政府,对影响较大的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责成有关执法单位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劲松任组长,副局长张准民、肖泽萍、许瑾任副组长,法规处、相关业务处室、局执法总队、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负责人为组成人员。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负责具体检查工作的市局执法检查工作小组。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统一组织,认真实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