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了第2018-424号公告,拟制定《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业者等食品的标示义务对象及其进行标示时的标示方法(标示位置、字体大小等)。
2.规定了营养标示对象食品、应标示的营养成分、营养成分标示方法、钠含量比较标示对象及其标示方法等具体事项。
3.规定了试验结果、调查结果等实证材料的范围,在实证中使用的试验(调查)材料应科学、客观并恰当,书面材料包含试验调查机关名称、实证内容或结果等,并随附提交能证明该内容的材料。
4.规定了标示和广告的审议对象为特殊用途食品和健康功能食品。自我审议机构可自行确定审议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处审议需10万韩元。另外,还规定了自我审议机构的注册、变更、解除的相关事项。
5.规定了食品等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食品等的营养标示或广告及饮食生活相关事项等的教育及宣传内容。
6.召回对象食品等的标准:规定了未标示过敏源的食品等和标示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事实不符合或未标示以上内容的产品为召回对象。
7.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标准、罚款除外对象及征收程序。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8年12月11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mfds.go.kr/brd/m_209/view.do?seq=42968&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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