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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4号(关于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27 09:02   浏览:376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业部关于阿富汗输华松子植物卫生条件议定书》,允许阿富汗松子输华。阿富汗松子应符合《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阿富汗松子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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