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等)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降低校园传染病疫情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风险,维护师生健康,保障学校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确保校园一方平安
各区卫生计生、教育、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食品监管机构等应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各部门在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共同确保校园“一方平安”。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健全会商机制,强化三方信息沟通、分工协作和应急联动等。
二、预防为主,及时规范处置突发情况
各级各类学校应在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食品监管机构等指导下,按照《上海市学校消毒隔离工作要求》(见附件1)、《上海市学校常见传染病防控要点》(见附件2)、《上海市学校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防控工作方案》(见附件3)及其他工作方案等要求,规范落实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各项措施和要求。应切实加强传染病报告、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健康体检、健康教育、晨间健康检查、全日健康巡查、缺课缺勤登记、预防性消毒等传染病预防措施;加强饮水、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控制等防控措施;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和食堂相关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措施。各高等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寒暑假期间健康状况申报等。
各级各类学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食品监管机构应加强学校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和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发现和报告。一旦发现学校疑似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和食品安全事件,各区教育、卫生计生和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分级分类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食品监管机构和学校及时、规范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积极、有效落实各项应对处置措施。对暂时无法判明性质的事件(如:聚集性呕吐腹泻等),教育、卫生计生和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范共同组织开展调查处置与应对处理等,待查明原因后再由责任部门牵头处置。
三、强化宣教,形成良好社会支持氛围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校园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不断完善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晨(午)会、宣传栏、告家长书和网络媒体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学生及家长的健康意识和能力。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与支持,提醒家长做好学生在家期间的健康观察,一旦学生出现呕吐、腹泻、发热等疑似传染病症状,应及时带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践行“健康教育先行”的理念,广泛、深入地宣传传染病防控的知识和技能,增强社会对传染病防控的重视程度,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四、加强管理,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针对学校相关责任人以及卫生保健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管理等专项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结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加大日常培训力度,增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以及教职员工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的防范意识和基本处置能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做好传染病诊断治疗和监测报告等,强化病史书写管理,规范出具传染病复工返校证明。各区卫生计生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培训提供师资和指导。
各区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每学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学校卫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对校内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与自纠。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学校消毒隔离工作要求
2.上海市学校常见传染病防控要点
3.上海市学校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防控工作方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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