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食品函〔2018〕9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最严”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制定了《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要求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标准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可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要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标准文本严谨,指标设置科学、合理。
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协作组,确保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并充分调动发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科研院校和专业机构等相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填报相关信息并打印《2018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8年11月9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确保标准质量和工作进度。按规定向秘书处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经费,以及在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件: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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