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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03 03:46   浏览:338

根据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精神和工作要求,当前要大力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积极主动地实行追溯管理,以整体提高我国农产品追溯覆盖面,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4挂钩”工作(以下简称追溯挂钩)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形式

本《意见》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以下简称“追溯管理”)有电子追溯、标签说明、合格证明等几种形式,其中电子追溯是指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可查询的追溯方式。

二、挂钩任务

(一)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工作挂钩

首批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认定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二区一园创建工作挂钩。

1.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时,将区域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

2.批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时,将区域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

(二)与农业品牌推选挂钩

指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选工作挂钩。

推选部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时,将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

(三)与农产品认证挂钩

指与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审批及产品续展条件挂钩。

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时,将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作为新申报审批和产品续展的前置条件。

(四)与农业展会挂钩

指与参加我部主办或部省共同主办的全国农业展会的审查条件挂钩。

1.参加我部主办或部省共同主办的全国农业展会的农产品,必须以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参展的前置条件。

2.组织参加境外展会时,应当优先支持实行追溯管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以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形象。

三、工作安排

(一)201911日开始,以上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展会,全面执行追溯挂钩工作机制。

(二)201911日前已认定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按照要求推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尽快实行追溯管理。2019年底前要全部完成,202013月份组织核查。从202041日起,没有达到80%追溯比例的一律取消认定。

(三)201911日前已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要推动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2019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201978月份组织核查。从202011日起,没有纳入国家追溯平台管理的认证农产品一律取消认证。

四、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追溯挂钩的重要意义。这是推动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和品牌强农的任务要求,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机制创新,是扩大我国农产品追溯覆盖面、快速提升农产品消费安全感、满足人民美好生活要求的重要举措。当前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挂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调研各方反映,适时调度工作进展,组织开展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要按照本文件要求,严格把关审查,切实做好各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4挂钩”工作。

下一步,追溯挂钩机制将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推选、认证、展会等工作范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要确保国家追溯平台运行平稳,及时分配账号和密码,积极配合做好追溯信息的查询、比对。各省(区、市)在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做好所辖区域内追溯挂钩工作,出台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挂钩办法。

                                

 

 

                                农业农村部

                          20181123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产品优质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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