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1 11:23   浏览:301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质检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保障本市生鲜乳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9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底线思维,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党政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区农业农村委负监管责任,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实行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把开展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作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树牢底线思维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水平。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

各区要结合监测计划实施,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要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站和运输车,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要加大跨省营运生鲜乳运输车监管力度。要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行为、严防不合格乳流向市场。对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各承担检测任务单位要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市、区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跟踪查处结果及时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三、加强组织协调,保障监管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各区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质检单位,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监测工作需要,完善仪器设备配置,加大监测技术培训力度,提高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2019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区域

本市范围内。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农业农村部监测任务

1、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

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为监测对象,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检,每次抽取107批次样品,全年监测样品214批次。监测任务覆盖全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

样品检测项目: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M1。

(二)上海市地方配套监测任务

1、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4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140批次,检测840项次样品。

检测项目: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M1。

2、《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4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140批次,检测2380项次样品。

检测项目:无机砷、铬、冰点、亚硝酸盐、体细胞、四环素、恩诺沙星、磺胺类(5种)、双氢链霉素、链霉素、氨苄西林、庆大霉素、林可霉素。

3、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排查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1次以上。全年计划抽取样品100批次,检测1400项次样品。

检测指标:铅、碘、硝酸盐、氟苯尼考、喹乙醇、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阿莫西林、氯唑西林、伊维菌素、金黄色葡萄球菌、芽孢总数、耐热芽孢总数、嗜冷菌。                                         

三、监测方式

农业农村部监测任务包括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上海市地方配套监测任务只做抽样检测。

(一)现场检查

农业农村部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农牧发〔2019〕10号文附件4和5执行),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共同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二)抽样要求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生鲜乳抽样方法》和《生鲜乳抽样单及填写说明》(参考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19〕10号文件)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菌落总数除外)。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

1、检测方法

(1)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铅、铬、无机砷、黄曲霉毒素M1、体细胞的检测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附件2的有关要求进行。

(2)冰点: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冰点的测定》(GB 5413.38-2016)进行检测。

(3)亚硝酸盐: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3-2010)检测亚硝酸盐。(4)

(5)四环素:根据《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317-2007)检测四环素。

(6)恩诺沙星:根据《牛奶和奶粉中恩诺沙星、达氟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奥比沙星、二氟沙星和麻保沙星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985-2008)检测恩诺沙星。

(7)磺胺类(磺胺二甲嘧啶、磺胺异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共5种):根据《牛奶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12-2006)检测磺胺类(5种)指标。

(8)双氢链霉素:根据《奶粉和牛奶中链霉素、双氢链霉素和卡那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969-2008)检测双氢链霉素。

(9)链霉素:《奶粉和牛奶中链霉素、双氢链霉素和卡那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969-2008)检测链霉素。

(10)氨苄西林:根据《牛奶和奶粉中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青霉素G、青霉素V、苯唑西林、氯唑西林、萘夫西林和双氯西林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975-2008)检测氨苄西林。

(11)庆大霉素:根据《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鲜乳中抗生素残留检验》(GB/T 4789.27-2008)检测庆大霉素。

(12)林可霉素: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和大观霉素多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9685-2013)检测林可霉素。

(13)喹乙醇:根据《牛奶和奶粉中卡巴氧和喹乙醇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984-2008)检测喹乙醇代谢物。

(14)环丙沙星:根据《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检测环丙沙星。

(15)氧氟沙星:根据《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检测氧氟沙星。

(16)阿莫西林:根据《牛奶和奶粉中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青霉素G、青霉素V、苯唑西林、氯唑西林、萘夫西林和双氯西林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T 22975-2008)检测阿莫西林。

(17)氯唑西林:根据牛奶和奶粉中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青霉素G、青霉素V、苯唑西林、氯唑西林、萘夫西林和双氯西林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T 22975-2008)检测氯唑西林。

(18)伊维菌素:根据《牛奶和奶粉中伊维菌素、阿维菌素、多拉菌素和乙酰氨基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968-2008)检测伊维菌素。

(19)金黄色葡萄球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0-2016)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

(20)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碘的测定》(GB 5009.267-2016))检测碘。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1)硝酸盐: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3-2016)检测硝酸盐。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2)芽孢总数:根据《乳与乳制品中嗜冷菌、需氧芽孢及嗜热需氧芽孢数的测定》(NY/T 1331-2007)第二部分测定芽孢总数。

(23)耐热芽孢总数:根据《乳与乳制品中嗜冷菌、需氧芽孢及嗜热需氧芽孢数的测定》(NY/T 1331-2007)第二部分测定耐热芽孢总数。

(24)嗜冷菌:根据《乳与乳制品中嗜冷菌、需氧芽孢及嗜热需氧芽孢数的测定》(NY/T 1331-2007)“第一部分测定噬冷菌。

2、判定依据

(1)农业农村部监测任务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

(2)上海市地方配套监测任务

①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

②《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和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未涉及的不做判定,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③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排查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有关要求进行判定;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或相关标准中未涉及的不做判定,上报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四、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实施。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和有关质检单位负责完成本市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二)时间安排。监测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任务承担单位应按期完成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测任务,分别于6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任务。二是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应每季度按计划完成本市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三)上报程序。任务承担单位应于6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测任务的样品检测结果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完成网上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要及时将监测情况总结报告按期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于5月1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10日前将本市下达的监测任务的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技术支持:上海汇检菁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3426号-2   您是第位访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