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1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国家药监局 2019年7月1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55号公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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