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
计量比对作为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计量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和全国计量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计量监管,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2019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分为A类和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通过组织征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和专家评议等程序,从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中评议确定25项为2019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一)2019年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包括微型计算机能效(典型能源消耗)计量比对等12项(见附件)。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报名参加A类项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经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或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同意。对于报名实验室数量较多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将选取部分实验室参加本次比对。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要由财政资金支持,参比实验室无需交纳比对费用。
(二)2019年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包括汽车排气标准物质计量比对等13项(见附件)。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可自愿报名参加B类项目。
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应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2019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组织报名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将本地区参加A类项目的计量技术机构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主导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对本地区未报名参加A类项目、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的整改、督促和处理工作。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有关法定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社会第三方计量机构及有关单位,积极鼓励各机构参加B类项目,并将自愿参加B类项目的机构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二)各项目组织单位要把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列为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启动实施比对项目,强化项目督促检查,确保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参比实验室名单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三)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负主体责任,参照计量比对相关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以及项目实施、总结等工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技术实现、传递标准(样品)以及实验操作安全可控、比对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天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向项目组织单位报送有关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总结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参加机构数量、名单,初测、补测结果和参比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对比分析情况。
(四)各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真实客观、按规定时限报送比对结果,除因外部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对于初测结果异常的参比实验室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可自愿报名参加1次补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测结果报送到项目主导实验室。未申请补测、未参加补测或者补测后比对结果仍为异常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有关具体问题可直接与项目主导实验室联系。
(五)各项目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激励约束和奖励惩罚措施,加强对比对工作量考核以及诚信、保密等管理,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计量比对结果应用
(一)市场监管总局将向社会发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标准物质监督检查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试验。对参加B类项目且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申请新建与该项目相关的计量标准考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现场考核程序。
(二)对于应报名参加A类项目但无故未报名以及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其从严监管。
(三)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并经重新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撤销相关项目的计量授权。
(四)对于参比实验室报送比对结果中测量不确定度明显不合理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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