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决定将李刘超、穆远华、穆好3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19年7月31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3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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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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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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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和
公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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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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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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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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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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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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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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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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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320382********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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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二甲双胍等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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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查获的赃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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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3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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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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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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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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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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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公民身份证号:342423********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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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二甲双胍等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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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查获的赃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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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3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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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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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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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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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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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342423********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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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酚酞、呋塞米等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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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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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31—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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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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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情简介
李刘超、穆远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李刘超、穆远华于2016年5月起共同购入减肥胶囊,在其上海居住地重新分装后,以李刘超为主经营管理名为“名媛瘦身”“瘦星”“易减没”等淘宝网站进行销售。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于2018年6月查获该起案件,经检验,查获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二甲双胍等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8)沪7101刑初538号):李刘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穆远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李刘超、穆远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纳入到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穆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穆好于2017年起从非正规渠道批发购入添加了西布曲明、酚酞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散装减肥胶囊,并自行包装、贴标签成“comecoo系列九正减肥胶囊”“魔力瘦”等减肥产品在淘宝店铺销售。在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进货困难后,又自行购入空胶囊以及酚酞片、二甲双胍片、利尿剂等处方药磨成粉状原料,提供给上家,由其加工成减肥胶囊后在淘宝店铺销售。公安部门于2018年6月查获该起案件,经检验,上述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酚酞、呋塞米等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8)沪7101刑初531号):穆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穆好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纳入到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